关于调整党校课酬及相关经费支付标准的通知

作者: 时间:2017-06-12 点击数:

关于调整党校课酬及相关经费支付标准的通知


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:

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校课酬经费的使用及管理,提高党校培训效率和质量,依据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2016540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现对党校课酬及相关经费支付标准调整如下(以下标准均为税后):

一、讲课费

(一)校外专家

1.院士、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

2.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厅局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

3.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

4.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

   5.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,路途时间较长的,经党校校长书面批准,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。

(二)校内专家

1.正高级(专业技术二、三级岗)人员或厅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

2.正高级(专业技术四级岗)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

3.副高级(专业技术五、六级岗)人员或正处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元

4.副高级(专业技术七级岗)人员或副处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

5.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或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元

6.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开展讲座,不得领取讲课费;

7.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,不重复计算讲课费。

8.校内外专家的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,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。

二、命题费

300元/套

三、监考考务费

150元/人.场

四、阅卷费

3元/卷

五、经费审批

党校课酬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综合预算。日常讲课费及相关经费依据上述标准,由党校副校长签批;特殊情况,需适当增加讲课费标准的,由党校校长签批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中共厦门理工学院委员会党校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7年6月1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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